关于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房屋租金的告知函
来源:经营管理部 发布时间:2022-04-29 14:06 浏览量:13151
为积极响应省委、省政府的号召,切实履行省属企业的社会责任和奉献担当,切实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经营压力,经研究决定,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予以租金减免支持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一、减免对象
通过正式合同承租本公司物业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。存在转租行为的,由实际经营承租方享受减免政策,原则上转租方不享受减免。
二、减免标准
对符合条件的承租方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金额进行减免,租赁合同已涉及免租、优惠租金等情况的,以实收租金计算减免额。在房屋租赁合同存续期间,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承租方,2022年租期满一年的,减免6个月租金,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;2022年租期不满一年的,根据租期内实缴租金按比例享受租金减免。
三、减免流程
1.接到本告知函后,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户可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,采取邮件、网络、信函等方式报送申请材料(需加盖公章),包括:(1)申请书;(2)营业执照复印件;(3)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;(4)减免资格条件证明材料;(5)其他必要材料。
2.物业管理单位收到申请后,审核承租户是否符合减免条件,确认其租金支付等情况。
3.经物业管理单位审批同意,通知承租户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办理租金减免相关手续。
四、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
集团公司本级:
吕煊环,0571-87801633,[email protected]
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:
许 敏,0571-87238928,[email protected]
浙江省二轻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:
梁金辉,0571-87810977,[email protected]
浙江广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:
陈金宽0571-87801536,邮箱[email protected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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